物流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平台如何纳税

2020-09-23 06:41:20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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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平台如何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之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是现代服务业之一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财税〔2013〕37号文件之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会员费和加盟费是为了发布或获得有关物流信息而交纳的,应视为信息服务收入。

物流公司不同结算方式收入怎么确认?

答:确认收入和结算方式没有关系的。只要是当期收入不管款项收没收到都应该确认收入。

  货物运输到位后,拿有对方签字的收货单到企业财务结算。可以是电汇、现金或者承兑(取决于当时的协议是如何签的),如果对方财务有钱的话。整体过程是

1、谈判价格(开票的话要高于市场价的20%左右)

2、签署协议

3、按规定时间提货、运输、卸货

4、结算。

“委托运输收入”可采用“总额法”,也可用“净额法”确认。采用哪种方法要看该交易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全程的运输合同应当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并将支付给的运费作为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纳税时按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这也是税务偏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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