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销售存货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2020-09-23 06:44:57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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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销售存货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答:目前,对于纳税人异地销售存货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可借鉴“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政策确认纳税地点。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纳税地点的原则是什么?

答:中国税收制度对纳税地点规定的总原则是纳税人在其所在地就地申报纳税。同时考虑到某些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不同情况,对纳税地点也作了不同规定。主要方式有:①企业所在地纳税。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各种国内企业所得税等,除另有规定者外,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主要适用于跨地区经营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如有关营业税条例规定,临时经营者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固定工商业户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其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理业务(不包括承包铁路、公路、管道、输变电和通信线路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动施工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纳税。③集中纳税。对少数中央部、局实行统一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主管部、局集中纳税。如对铁路运营(不包括铁道部直属独立核算的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中国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业,分别由中央各主管部、行、局、总公司集中纳税。④口岸纳税。主要适用于关税。进出口商品的应纳关税,在商品进出口岸地,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地海关纳税。外贸企业、其他单位自营或接受委托进口的商品除缴纳关税外,还需向口岸地海关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盐税或工商统一税等有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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