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2020-09-23 07:19:31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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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设备和存货资产投资为例的税务处理

根据法律依据的规定,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应该按照视同销售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他所得税。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采取务必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投资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要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向被投资者开具销售发票。如果以使用过的设备进行投资,则根据国税发[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向被投资方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如果以自己生产的新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则向被投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以生产的存货或新设备投资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存货/固定资产——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存货/固定资产——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实收资本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解读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5年第33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强调以下问题: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以上内容是便是ufidawhy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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