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作废品处理需进项税转出吗

2020-09-23 08:09:05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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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作废品处理需进项税转出吗

答:原材料报废作价处理不要进项税额转出。

(1)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

(2)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造成材料的报废;

(3)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认证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二、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方法1:一般的货物(即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进项税额转出的另一种特殊方式比例转出法。外购比例的含义,是指生产的产品中,有多少是外购的成本,或者说有多少是含有进项税的。

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成本价值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含有进项税(比如人工成本)。

这里的外购比例,实际上是告诉我们,其中只有部分是含有进项税的,我们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只转出这些进项税。对于其他不含进项税的成本,比如人工成本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也不会涉及转出进项税。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方法3:

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以上内容是便是gjpxz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原材料作废品处理需进项税转出吗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原材料作废品处理需进项税转出吗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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